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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性貸款不利約定出列

【RICH達人生活網記者羅怡如整理報導】幾年前,雙卡卡債風暴引起嚴重的社會問題,由於發卡浮濫、利率其高,導致眾多積欠卡債的消費者墜入無底深淵。在各方輿論的壓力下,銀行業對信用卡的管理趨於嚴格,現金卡更一度自市場上銷聲匿跡。於是銀行開始強打小額的消費性(信用)貸款,訴求手續超便利、利率超優惠。然而,真的有那麼多好處嗎?

   國際消費者聯盟(CI)將2010年315世界消費者日的主題定為:「我們的金錢 我們的權利──尋求更穩定、安全及公平的金融服務」,因此,消費者報導雜誌特隨機於10家銀行的網站,下載其公告名項為消費性貸款(或信用貸款或消費性無擔保品貸款)的契約書為調查樣本,包括1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2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3號「台北富邦銀行」、4號「玉山銀行」、5號「國泰世華銀行」、6號「華南銀行」、7號「萬泰商業銀行」、8號「彰化銀行」、9號「臺灣銀行」與10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檢視其內容是否對消費者不利。

一、 7家銀行,以契約約定消費者拋棄審閱期
  
部分業者為了免除消費者因契約審閱權的行使,而使交易處於未定狀態,故在定型化契約上記載,消費者已詳閱契約條款,作為消費者不得再主張契約審閱權的依據,但此規定將對消費者產生不利的後果。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若有違反,則消費者可主張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參考即將公告徵求各方意見的「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已明定「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
   經檢視,3號「台北富邦銀行」、4號「玉山銀行」、5號「國泰世華銀行」、6號「華南銀行」、7號「萬泰商業銀行」、9號「臺灣銀行」與10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共7家銀行,於此調查項目中,均於契約中記載如:「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已於至少五日之合理期間,審閱本契約書全部條文,且已充分瞭解」、「立約人確認於合理期間內審閱本借款契約書」、「借款人於簽約前已知悉、取得本約定事項」等類似字句,形同以契約條款約定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
   至於1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2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與8號「彰化銀行」,以上3家銀行以留下空格的方式,讓消費者填寫確認已於       日攜回約定書審閱五日,至少較能引起注意而不是讓「已審閱契約五日」的記載,隱身於其他數十條的約定事項中。

二、6家銀行利息變更的通知方式,無法讓消費者選擇
  
消費者辦理貸款,首先會注意的要件應該是年利率為百分之幾,因為這攸關你借了這筆錢之後,要額外付出多少的成本,以及需要考量是否有能力償付。
   目前銀行多以數家指標性大型金融機構的定儲指數利率,作為計算年利率的基礎(即所謂的「基準利率」或「指標利率」),再採固定或浮動利率方式計息。而此一「基準利率」會隨市場變動而變動,因此銀行有義務於利息變更時告知消費者。
   參考「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草案)」第六點,銀行於基準利率變動時,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尚需與消費者約定以     方式告知,前述方式包括電話、簡訊、書面、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自動櫃員機螢幕顯示或報紙公告等,也就是說,應讓消費者選擇對自己較為便利的通知方式。如未約定,則應以書面通知。
   但經過檢視,發現有6家銀行已先行限定通知方式,無法讓消費者挑選;或雖列出了很多通知的方式,卻記載銀行可擇一為之,未明確表示會以「書面」通知消費者。只有2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與9號「臺灣銀行」表現較佳,前者有詢問消費者是否願意留下電子郵件     (帳號)供通知用;後者更有4種方式讓消費者勾選。另外,4號「玉山銀行」、6號「華南銀行」則未於契約書上記載相關規定,對消費者亦相當不利。

三、 提前清償違約金,僅1家銀行約定採遞減原則
  
銀行提供貸款方案給消費者,會約定償付的期間,如消費者提前清償,銀行將有利息的損失,這也就是提前清償違約金會出現的背景。
   參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關於金融業者收取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處理原則」,提前清償違約金的收取應採遞減原則,但本次調查的10家銀行,僅有1家9號的「臺灣銀行」,於契約中載明違約金的收取,將依年限增加而遞減,自1%、0.7%遞減至0.5%。其餘有提前清償違約金約定的調查銀行,則是留下    %的空格,供雙方協議,但未載明應遞減,恐讓消費者因不瞭解而未為主張。
   另外,1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於此調查項目中的表現也很值得肯定,該行約定「立約人有權隨時清償所積欠本息之一部或全部」,未與消費者約定違約金。
   依據上開處理原則,金融業者不得拒絕借款人提前清償房屋貸款;提供「限制清償期間」貸款利率優惠者,「得」就該貸款與借款人議定提前清償違約金,因此,縱使業者提供的貸款方式為「限制提前清償方案」或「優惠利率方案」,也不是非得要求消費者繳付違約金才行。
   然而,參見「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第五點:「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借款人提前還款應給付違約金,但另提供優惠貸款條件及限制清償期間者不在此限」,此一規定相較於前述民國91年公平會即公布的房貸提前清償處理原則,竟然相對落後。呼籲金管會應思考修正此一不得記載事項的可行性,否則一旦正式上路,將嚴重阻礙消費者提前清償借款的權利。

四、 委外催收帳款時,僅4家銀行約定會事前通知
  
消費者假設向A銀行辦理貸款業務而未能依約償付時,某天卻接到自稱為B融資公司的人員打電話來催收帳款,可能會一頭霧水,或懷疑其為詐騙集團。因此,銀行應於將帳款委外催收時,善盡告知的義務。
   參考「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草案)」第九點,明定「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有告知借款人與保證人之義務與責任」。
   經過檢視,在10家銀行中,僅有4家於契約中記載,如將帳款委外催收時會告知消費者,包括5號「國泰世華銀行」、6號「華南銀行」、8號「彰化銀行」與9號「臺灣銀行」。其中,6號「華南銀行」與8號「彰化銀行」更載明,如因未告知而致消費者權益受損,將負賠償責任,值得肯定。
   至於另外6家銀行的情況,除了2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未記載本部分規定外,其餘5家則僅約定「立約人同意銀行將帳款委外催收」,其中1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甚至記載「立約人已確認毋需通知本人」!

五、3家銀行要求消費者提供本票
  
「本票」,簡單來說,就是一種債務人一旦簽了字,債權人無須經由法律訴訟的程序,即可直接持之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票據。部分銀行會於消費者向銀行貸款時,要求消費者開具本票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不過,參考「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第二點,明定對已簽具借據者,不得為確保債權,約定借款人應提供本票。
   本項被列入不得記載事項的理由在於,依據德國《民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瑞士《消費貸款法》第二十條的精神,消費者並無義務對信用供給者基於信用契約之請求,而承擔匯(本)票債務,違反規定而收受匯(本)票或支票,消費者得隨時向貸款人要求返還,金管會參酌前述國外相關的立法事例,訂立此一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借款人權益。
   根據調查結果,有3家銀行於契約中載明消費者需提供本票等約定,包括4號「玉山銀行」、5號「國泰世華銀行」與10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其餘的7家銀行則未記載本約定於契約書上。

六、個人資料運用之約定,僅3家銀行採用個別磋商條款
  
由於各界不斷宣導,現今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的意識已提高許多,但是,要讓消費者在密密麻麻的契約中,清楚瞭解個人資料是如何被運用的,其難度仍然很高。
   經檢視10家銀行的契約內容後發現,多數銀行雖然列出了蒐集、處理與利用借款人資料之範圍、責任與義務,但事實上,相信多數的消費者不會去刪改此一條文,縱使不同意也沒辦法。因此,該刊建議銀行業,此部分的約定事項應以「個別磋商條款」處理,即讓消費者可勾選是否同意將個人資料供 □ A.某某功能 □ B.某某單位……之用。
   在本次的10家銀行契約中,僅2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3號「台北富邦銀行」與10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家銀行的契約條款,有以個別磋商條款的形式讓消費者勾選。
   另外,該刊發現,4號「玉山銀行」於本相關約定處,竟約定「立約人同意本條電腦處理及利用之期限,溯自本約定書相關契約要約之日起,至本約定書相關契約權利義務消滅之日後五年」,此一規定對消費者實屬不公。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違反平等互惠原則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為無效;銀行此種約定,顯有讓消費者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而有不利。
   目前「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草案)」,已將「蒐集、處理與利用借款人資料之範圍、責任與義務」列為應記載事項,但該刊建議,可再增列應以「個別磋商條款」為之。

七、未見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處理機制
  
除以上六點調查項目外,「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草案)」,尚規定應記載「適用於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處理機制」,規範可依一定程序向銀行申請停止付款。
   由於近年來不少業者為推廣業務,通常為遞延型的商品或服務時,會游說消費者以辦理小額信用貸款的方式,分期繳付帳款,若業者經營不善發生財務危機甚至歇業,消費者仍要繼續對銀行償付剩餘金額,以致衍生出許多爭議。此一應記載事項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不過在本次調查的10家銀行契約中,均未有相關條文,呼籲業者應將處理機制的規定,納入消費性(信用)貸款的契約書中。

給金管會的建議

1. 考慮以法令強制要求契約字級大小
  
經本次檢視共10家銀行的契約書後發現,有些銀行字級適中、行距也有一定的距離,看起來就比較輕鬆,但也有銀行的契約字體小如螞蟻,且行距很窄,閱讀起來非常有負擔。
   由於貸款的相關約定十分繁複,就算銀行將可以說明的內容都列出來了,但消費者看得頭昏眼花、耐心全失也是枉然。因此建議未來主管機關可考慮,以法令強制要求契約內容的字級,應有一定的大小或規格。

2.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後,應加強查核業者使用的契約
  
據金管會的網站說明,「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將於近期內公告施行(最後點閱日:99年2月9日),該刊呼籲,金管會於公告後,應加強查核業者使用的定型化契約,若有違反本事項或其他有損消費者權益的情況,也應督促業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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