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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宜積極協議債務

【RICH達人生活網記者羅怡如整理報導】金管會表示,97年及98年間公布之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條文,以「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立法上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但為保護需要幫助之繼承人,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至第1條之3列出例外情形,如由繼承人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金管會考量繼承人可能因不知法律而未主張其權益,因此發函各銀行於處理繼承債務事件時,宜主動告知債務人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之相關規定。如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至第1條之3所列「由繼承人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之類似情形時,(例如繼承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且在修法之前繼承,又没有在法定期間抛棄繼承),宜參酌司法實務相關判決之見解,基於保護弱勢族群之意旨及公平原則,積極與債務人進行溝通協議,或調整催理及強制執行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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