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07條修正
【RICH達人生活網記者羅怡如整理報導】日前修正生效之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金管會表示,邇來接獲民眾或機關學校詢問2月3日以後可為未滿15歲未成年人投保何種保險商品等問題,為釐清相關疑慮,金管會特彙整近日民眾詢問事項並說明如附件。
據統計,市場上大多數人壽保險公司(20家)及產物保險公司(15家)均提供符合新法規定之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或旅行平安險等相關意外保險商品供15歲以下未成年人投保,並已有9家壽險公司提供死亡給付於15歲以後生效之傳統型人壽保險或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公司亦將陸續推出符合大眾需求之相關保險商品。另本次修正條文中明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例如依教育部法規推動之學生團體保險則不受本次修法影響。而由於責任保險並不準用保險法第107條規定,因此責任保險中所稱第三人並未排除15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爰其保障對象之範圍不受影響,惟責任保險係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為理賠基礎,與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之投保目的及性質有別。
民眾如有相關商品購買資訊之詢問事宜,可逕洽各保險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聯絡電話:(02)2507-1566分機125)或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聯絡電話:(02)2561-2144分機621)。
201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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