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會籲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
【RICH達人生活網記者羅怡如整理報導】為徹底落實消保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防範企業經營者藉由自訂定型化契約,造成弱勢消費者權益受損,從而達成實質維護消費者權益之目的,行政院消保會日前商請內政部指示各縣市政府針對所輔導管理之殯葬服務業者,再次複查所使用定型化契約之情形,其結果如下:
(一)「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部分,總共複查90家業者,其中,不合格之比率最高者為「未記載業者所提供之服務應通知消費者」及「未記載業者之廣告內容及自訂服務規範不得牴觸契約」、「未記載業者對消費者所提供之資料有保密義務」部分,達36%及35%。
(二)「納骨塔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部份,總共複查20家業者。未依內政部所公告之「納骨塔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與消費者簽約之業者計有12家,佔複查家數之60%。
行政院消保會針對內政部所提報之複查結果認為,固然目前消保法修正草案,業已針對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業者,增列行政罰則規定,但於修法完成前,仍請內政部促請所屬機關督導相關單位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複查不合格之業者,並持續依據第17條第3項規定,不定期派員對違反之業者進行查核,再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規定適時公告消費資訊,供民眾知悉。
最後,行政院消保會仍誠懇呼籲業者,多以「以消費者為尊」之理念,積極參照政府機關所頒布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等文件,公平的與消費者締約。另外,消費者倘發生任何消費爭議,或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200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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