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者托育有保障
【RICH達人生活網記者羅怡如整理報導】行政院消保會日前通過內政部所研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轉介安置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契約書範本(修正草案)」及「機構收托(收容)身心障礙者契約書範本(修正草案)」,用以規範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托育(養護)機構間之基本契約權益關係,俾更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
「○○直轄市、縣(市)政府轉介安置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契約書範本(修正草案)」,其主要修正內容為:(一)托育/養護費以實際服務日數核計。身心障礙者進入機構及離開機構當月托育/養護費,以30日比例計算之(修正草案第4條)(二)身心障礙者住院或罹患重大傷病時,機構有立即通報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代理人之義務(修正草案第8條)(三)身心障礙者經醫院、診所出具診斷證明須住院治療或返家靜養,請假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者,機構有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義務;請假起迄之各該當月收費按接受服務日數計算,請假期間之收費則按請假日數折半計算。但其連續請假期間以90日為限。(修正草案第9條)(四)日間服務機構應提供生活自理訓練、技藝陶冶、作業活動、社會適應能力訓練等服務;其遇中餐時間者應提供中餐。機構須連續休假者,應於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通知身心障礙者,一次得連休 日(不得超過十四日),但一年內連休日數不得逾二十八日。國定假日、例假日或連續休假期間,經按「假日不宜返家評估指標」評估不宜返家之案主,不得強迫家屬帶回(修正草案第10條)(五)終止契約時,契約雙方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對方,並會同妥善辦理後續事宜(修正草案第13條)。
「機構收托(收容)身心障礙者契約書範本(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內容為:(一)機構對於身心障礙者進住機構之評估期間不得逾30日(修正草案第1條但書)(二)身心障礙者進住機構時繳納保證金、托育(養護)費之數額及繳費方式,例如:保證金:應於身心障礙者進住機構時,一次繳足自行負擔部分額度2個月養護費之保證金(修正草案第2條)。(三)機構應依身心障礙者身心特性及需要,訂定個別化服務計畫,提供妥適之服務,並建立個案資料及記錄(修正草案第4條)(三)機構應提供食宿、生活自理、健康維護、休閒娛樂、社區適應、技藝陶冶、或其他支持服務(修正草案第6條第1項)(四)身心障礙者在機構死亡時,機構應通知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或代理人,並通知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辦理相驗手續(修正草案第9條)(五)身心障礙者進住機構後有致人於死或重傷等危險行為,經機構維護院生權益委員會與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或代理人決議退院時,機構得終止契約(修正草案第10條第1項第4款)。
最後,行政院消保會仍誠懇呼籲業者,多以「以消費者為尊」之理念,積極參照政府機關所頒布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等文件,公平的與消費者締約。另外,消費者倘發生任何消費爭議,或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