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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釋發酵乳好菌很少

【RICH達人生活網記者羅怡如整理報導】臺北縣政府衛生局9月下旬抽驗市售稀釋發酵乳亞樂活菌發酵乳等4件稀釋發酵乳,檢驗結果有津津活菌發酵乳、健健美活菌稀釋發酵乳、喜樂多稀釋發酵乳3件產品不符規定,其中津津活菌發酵乳日前亦經台北市抽驗,結果亦不符規定,不合格原因皆為「乳酸菌數含量低於標準」(標準:每公克應含1百萬個以上),詳如附件名冊。

   本次共抽驗4件產品,抽驗品項包括亞樂活菌發酵乳、津津活菌發酵乳、健健美活菌稀釋發酵乳、喜樂多稀釋發酵乳(蘋果發酵乳),檢驗項目包括防腐劑己二烯酸、苯甲酸、去水醋酸及發酵乳活性可食發酵菌乳酸菌數。

   有關稀釋發酵乳依法不得添加任何防腐劑,另乳酸菌數依法規定每公克應含1百萬個以上,本次所檢驗之『津津活菌發酵乳』、『健健美活菌稀釋發酵乳』、『喜樂多稀釋發酵乳(蘋果發酵乳)』,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結果:乳酸菌數均低於標準,其中『喜樂多稀釋發酵乳(蘋果發酵乳)』產品檢出每公克只含700個乳酸菌數,與規定標準1百萬個乳酸菌差了1428倍,針對本次抽驗不符規定部份北縣衛生局已移請產品製造商轄管衛生局調查,若查證源頭製造工廠製造過程未經加熱殺菌過程又無正當理由可以說明乳酸菌數破壞原因,則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及第33條第1款規定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法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另有關產品外包裝標示「合於CNS3058」、「含活性乳酸菌一億個以上」…等字樣,與實際檢出之乳酸菌數含量不符,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食品標示涉及不實之規定,依同法第3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本次於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台北分院抽驗之『津津活菌發酵乳及健健美活菌稀釋發酵乳』不合格產品,經北縣衛生局電話通知不合格應立即下架此類產品,其表示已於接獲通知後全數退回製造商。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呼籲乳酸飲品製造業者應勿濫用防腐劑食品添加物,並重視製作過程、運送及貯存環境衛生及自主管理情形,包括產品的品質衛生、人員、設備及環境衛生等,以確保產品的安全與品質。

乳酸菌檢驗表 http://tinyurl.com/yke5w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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