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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專業書籍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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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隆昌

災害損失與補償之稅法處理

八月七日後數日,台灣發生史上難見的大風災與水患。不論其發生災害的原因是聖嬰現象、氣候變化、越域引水、九二一地震山地鬆動、人為的濫墾、甚至有人認為是政府救災速度所致,現在災害與損失已經造成,首先向這些在災害中受到損害的同胞表示同理的哀傷與安慰,也祝福受難的人得到更多的祝福,很快就可以充滿人生的希望,重新出發。


至於在這次水風災中,有關災害損失與賠償金,應該如何處理稅務的問題,本文先就個人的損失與補償分別說明之,另營利事業的部份等其他的機會再討論。

損失的列舉扣除

(一)所得上的災害損失定義

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係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災害損失之扣除,應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得列舉扣除綜合所得。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二)認列災害損失的例子

1.執行業務者之材料設備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經勘查後得予認定

執行業務者供執行業務使用之藥品、材料及設備等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經依規定報請該管稽徵機關勘查認定,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准列報為執行業務之災害損失,自其執行業務所得減除;不得作為執行業務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項目。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依本部核定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所得者,其依前項規定列報執行業務之災害損失可自其執行業務所得減除。(財政部83/11/23台財稅第831622921號函)

2.養殖漁業因乾旱造成之災害損失屬漁獲收入之減除項目

養殖漁業因乾旱造成之災害損失,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漁獲收入之減除項目(財政部80/07/12台財稅第800235456號函)。也就是這類的災害損失是收入的減項不是列舉扣除項目。

3.多年生果樹遭受災害損失得申報列舉扣除

農作物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其屬多年生果樹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災害損失列舉扣除;一般農作物則應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自力耕作收入之減除項目。 其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再列報損失。(財政部77/05/23台財稅第770078571號函)

個人災害損失所得到的賠償金應如何課稅?

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免納所得稅。但若是受個人對物件損害的賠償金,應計算所得課稅。至於因重建被徵收土地的地主,個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有關協議價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等所領取之各項所得給付,其給付項目及給付標準與按徵收方式辦理相同者,應比照徵收之課稅規定辦理。個人依協議價購所取得之給付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惟協議價格之決定係由買賣雙方意思合致為之,如協議價購所為給付項目及給付標準與按徵收方式辦理者不同,應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認定所得之徵免。(財政部93/06/28台財稅字第09304505280號令)